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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
榆林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全市煤炭運銷管理的意見(試行)
榆政發〔2016〕3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推進煤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積極推進產銷平衡,擴大有效供給,發揮票據在煤炭銷售中的抓手作用,提升“榆林煤”品牌效益,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現就加強和改進全市煤炭運銷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決定性作用,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7號)精神、省政府調研組關于山西煤炭運銷體制改革調研意見和市委、市政府關于推進煤炭運銷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去產能保安全,規范煤炭運銷秩序,確保煤炭稅費和產量應收盡收、應統盡統,構建全市統一開放、公平有序、管理科學的煤炭運銷秩序,進一步完善煤炭銷售票據發放、使用、管理、統計等工作,促進全市煤炭產業健康發展。 二、統一票據 (一)繼續按照市政府既定的煤炭公路運銷管理和煤炭鐵路運銷管理辦法要求,對全市煤炭運銷市場實行統一、開放、公平管理。在神木縣、府谷縣開展省直管縣試點期間,維持市縣現有利益格局不變。 (二)榆林市煤炭境外銷售繼續使用由市財政監制、市縣煤炭管理部門發放管理的《榆林市煤炭(蘭炭)銷售計量專用票》和《榆林市上站煤炭計量專用票》,現行全市煤炭銷售票據發放管理、統計結算模式不變。 (三)榆林市煤炭境內銷售從2016年9月26日零時起統一啟用由市財政局監制、加蓋市煤炭運銷管理站票證專用章的《榆林市煤炭境內銷售計量專用票(神木)》、《榆林市煤炭境內銷售計量專用票(府谷)》。《榆林市煤炭境內銷售計量專用票(神木)》只限于在神木縣



